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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业投资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04 18:12点击次数:108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带动和导向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促进创业投资资本形成,提高创业投资在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升级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增加社会就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十部委令39号)等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业投资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

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带动和导向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促进创业投资资本形成,提高创业投资在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升级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增加社会就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十部委令39号)等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创业投资扶持资金,是指每年从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筹集的专项用于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资金。其宗旨是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扶持资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不以赢利为目的。

省创业投资扶持资金每年年初由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下同)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列入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第三条  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对省创业投资扶持资金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按照晋政函[2009]130号《关于将支持企业转型转产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作为政府引导资金并授权省发展改革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规定管理。

第四条  省创业投资扶持资金扶持对象,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第五条  省创业投资扶持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运作方式为参股,即扶持资金通过参股方式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领域。

(一)扶持资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1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二)扶持资金三年内不分红;三年至五年只享受红利的80%;五年以上享受正常红利。

(三)扶持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三年内不转让。三年后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

(四)申请扶持资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下列事项:

1、扶持资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至少要将30%的资金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

2、扶持资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3、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扶持资金。

第六条  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代表和社会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扶持资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第七条  省创业投资扶持资金评审决策程序:

(一)申请。申请扶持资金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关于做好山西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发改财金发[2006]771号)规定的管理程序提交申请报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设立的,向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向所在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由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报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

(二)评审。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对扶持资金支持方案进行评审论证。

(三)决策和实施。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扶持资金扶持对象及规模,并组织实施。省煤炭基金征收办公室负责扶持资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

第八条  参股创投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开展投资业务,如有违反,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无效的,决策部门有权撤出扶持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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