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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山西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4 18:11点击次数:161

(晋发改财金发[2006]771号)

各市发改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附件六)已于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管理部门两级。由此,省政府已确定省发改委为我省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晋政办函[2005]148号),负责受理在山西省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日常工作由省发改委财政金融处承担。凡根据《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政策扶持。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6]77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程序等问题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十部委《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程序

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并具备《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均可按以下程序申请备案。

(一)创业投资企业向省发改委提交《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一),并填写相关登记表格(一式三份,格式见附表一至五),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1、《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2、《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

3、《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表》;

4、《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

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

(二)省发改委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文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知》(格式见附件二)或《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格式见附件三)。

(三)省发改委在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知》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签发《已予备案通知》(格式见附件四)或《不予备案通知》(格式见附件五)。

为便于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省发改委将在机关网站“办事指南”栏目开辟“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专栏”(http:// www.s×ei.cn/jiwei/),“专栏”将加载有关政策文件、备案申请书示范文本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以方便备案申请企业查询。

二、关于各市发改委对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进行初审问题

(一)根据《通知》精神,经研究,省发改委授权各市发改委接收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文件并进行初审。

(二)市发改委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文件后,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如同意即可转报省发改委。此过程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对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省发改委在向其发出《已予备案通知》的同时,应将《已予备案通知》告知有关市发改委。

三、关于《办法》实施前已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问题

对于《办法》施行以前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若其经营范围、资本金规模和合格的高管人员数量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省、市发改委应帮助企业可按《办法》规定进行完善,再受理备案申请。

四、关于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监管工作

(一)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接受省发改委监管和业务指导。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定期向省发改委提交年度财务、业务报告及重大问题说明等文件。

(二)凡检查中发现未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省发改委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三)各市发改委须协助做好对当地已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的监管工作,应督促创业投资企业按时报送年度财务报告、业务报告以及其他事项报告。

各市发改委要认真学习国家十部委《办法》,结合本通知精神,落实具体经办人( 月 日前将经办人联系方式上报省发改委财金处),切实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初审工作。要会同科技、财税、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本地创业投资业发展的调查研究,提出推进本地区创业投资发展的具体措施,共同促进我省创业投资的健康发展。

联系人: 杨燕张明华

电话、传真:(0351)3119212、3119228

E-mail:yangyant@tom.com

附件:

附件一: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表一: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

表二: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

表三: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表

表四: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

表五: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

附件二:备案申请受理通知

附件三: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

附件四:已予备案通知

附件五:不予备案通知书

附件六: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略)

附件一: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山西省发改委(市发改委):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现报上我公司申请备案的有关文件,请予审查。

我公司对所报以下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 公司章程(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供受托机构的公司章程及委托管理协议;以非法人制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非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合同);

2、 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供受托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投资者名单、已缴出资证明和承诺出资协议;

4、 高管人员(指担任总部副经理(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名单及其从业经验证明(委托管理的,提供受托机构的高管人员名单及其从业证明)。

××创业投资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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